
課程收益
備受社會關注的《勞動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也已通過人大審議,并于2008年5月1日起實行。
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于2008年9月18日出臺并施行,條例對《勞動合同法》中的很多條款作了明確化的規定,該條例將是用人單位貫徹學習《勞動合同法》的主要依據和幫手,它對企業人力資源工作具有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此外,《社會保險法》將在本年度提交人大審議,《企業工資條例》與《工傷保險條例》也在制定和修改過程中。
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增強,訴訟成本極大降低,越來越多的企業深陷勞動爭議之泥潭不能自拔。
集體訴訟、群訴案件更是讓企業焦頭爛額。
不可否認,隨著新的勞動法律法規的相繼實施,多數企業已對傳統的用工理念和模式進行了調整,但部分歷史遺留的社會保險、加班費等問題仍讓企業不知所措。
課程特色
不講述枯燥的法律理論,而講述實務操作經驗和技巧,切實解決具體問題;
不逐條解讀法律條文,而是結合案例深入分析實務操作細節;
被眾多財富五百強企業譽為“操作性最強、最實用的培訓課程”。
課程內容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解讀與企業應對策略課程大綱:
一、《實施條例》重點條款的解讀
1.《實施條例》關于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新規定;
2.《實施條例》關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約定條款和免責條款的新規定;
3.《實施條例》關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簽訂與崗位選擇的新規定;
4.《實施條例》關于服務期、專項培訓與違約金、賠償金的新規定;
5.《實施條例》對商業秘密保護和競業限制的新規定;
6.《實施條例》對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和合并、分立的新規定;
7.《實施條例》關于勞動者依法解除、違法解除和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規定;
8.《實施條例》關于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經濟性補償或賠償的新規定;
9.《實施條例》關于如何通過考勤制度的設計來實現對員工的日常管理的新規定;
10.《實施條例》對如何通過獎懲制度的設計來實現對員工考核與評價的新規定;
11.《實施條例》對如何設計休假制度及合理確定休假制度的各項工資待遇的新規定;
12.《實施條例》關于新法與舊法過渡、銜接和新法施行時間的新規定及對企業勞動管理的影響。
二、《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應用
1、08年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在08年后是否還有效?違約金受到限制,用人單位如何留住核心員工?
2、用人單位能否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終止條件?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能否終止合同?
4、合同期滿勞動者由于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原因續延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未續簽合同仍留在單位工作,是否屬于續訂合同?
6、用人單位如何應對及應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到期后自動延續,或者在合同到期延長合同期限的,算不算續訂合同?
8、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繼續留用勞動者,但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是否也需支付兩倍工資或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9、解除或者終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存在什么漏洞?
10、勞動合同法施行后仍然存續的勞動合同未載明工作地點,工作地點如何確定?用人單位能否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地點?
11、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否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12、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是理解為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還是理解為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需注意一些什么法律問題?
1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和第四十一條(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嗎?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是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1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在尚未用工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雙方是什么關系?可否在這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
15、用人單位因產業政策調整、貿易摩擦、食品安全等客觀經濟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可否裁員?
16、用人單位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該一個月工資按照什么標準計算?是按照當月工資計算,還是上月工資、或者是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17、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是否還需支付經濟補償?
18、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工傷職工勞動合同的,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外,是否還需支付補償金?
19、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法定的解除、終止條件的,是否可以解除、終止?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是否和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樣?
20、勞動者由于用人單位違法行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未依法繳納社保、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未依法支付加班費等),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勞動者入職之日起計算還是從08年1月1日起計算?
2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年限從勞動者入職之日起計算還是從08年1月1日起計算?
22、勞動者由于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年限從勞動者入職之日起計算還是從08年1月1日起計算?
23、用人單位裁員的,經濟補償年限從勞動者入職之日起計算還是從08年1月1日起計算?
2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年限從勞動者入職之日起計算還是從08年1月1日起計算?
25、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年限從勞動者入職之日起計算還是從08年1月1日起計算?
26、勞務派遣中的“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是指什么崗位?用工單位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有何法律風險?
27、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自設勞務派遣單位”一般包括哪些行為?
28、勞務派遣單位能否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29、《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么,被派遣勞動者能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0、用工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能否以此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31、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用工帶來的風險以及用人單位的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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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講師:梁艷松 | |
專長領域:行政管理 | 勞動合同 | 法律咨詢 | 法律服務 | 合同法 | |
行業領域:快速消費品(食品,飲料,化妝品) | 電子行業 | 醫藥業 | 生產制造業 | |
擅長解決的問題:
如何建立職業生涯規劃體系 如何選擇知識產權管理的有效組織形式 如何建立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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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講師其他課程:
員工手冊撰寫技巧與最新爭議案例分析 企業用工風險及規避策略全國訓練營 企業用工風險防范及應對策略全國訓練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解讀與企業應對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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